第六节 先验的观念论为解决宇宙论的辩证论之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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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先验的观念论为解决宇宙论的辩证论之关键在先验感性论中吾人已充分证明空间或时间中所直观之一切事物,以及吾人所可能之“任何经验之一切对象”,皆仅现象,即仅为表象而已,在此等事物所由以表现之形态中,或为延扩的事物,或为变化之系列,此等表象非在吾人之思维以外,有独立之存在者也。此种学说我名之为先验的观念论。实在论者(就此名词之先验的意义而言)则以吾人所有此等感性之变状为独立自存之事物,即以纯然表象为物自身。
若以久为人所责难之经验的观念论加之吾人,则实厚诬吾人矣,盖经验的观念论虽承认空间之真纯实在性,但否定空间中之延扩的事物之存在,或至少以此等事物之存在为可疑,因而在此方面,于真实与梦幻之间乃不容有任何适切可以证明之区别。至对于时间中内感之现象,则经验的观念论以之为实在的事物并无困难;甚至主张此种内部的经验为“其对象(对象自身及所有一切此种时间规定)之现实存在”之充分的且又唯一的证明。
反之,吾人之先验的观念论,则承认空间中所直观之“外的直观之对象”,及由内感所表现之时间中一切变易之对象同一实在。盖因空间为吾人所名为外部的直观之方式,又因无空间中之对象,则将无任何经验的表象,故吾人能——且必须——以其中之延扩的事物为实在;此点对于时间亦同一真确。但此空间此时间以及时空中之一切现象,其自身皆非事物,彼等仅为表象,不能在吾人之心以外存在。乃至吾人之心所有之内部的感性的直观(为意识之对象者)—一表现为由时间中种种不同状态之继续所规定者——亦非自身独立存在之自我本身(即非先验的主体),而仅为对于此种存在者(非吾人所能知者)
之感性所授与之现象而已。此种内部的现象不能承认其以任何此种独立自存之形态存在;盖因其以时间为条件,而时间则不能为物自身之规定。但空间时间中所有现象之经验的真实性,固充分足以保全之者;盖若梦幻与真纯之现象,二者确实完全在一经验中联结,则依据经验的法则,现象自能确切不移与梦幻相区别也。
是以经验之对象绝不以其自身授与,而仅在吾人之经验中授与,故在经验以外绝不存在。月中能有居民,虽无一人曾见及之,顾必须确承其为有者。但其意义,仅谓在经验进展中吾人或能遇及之耳。盖一切事物之为实在者,皆依据经验进展之法则而与吾人之知觉相联结。故若此等事物与吾人之现实意识,有经验的联结,则被等为实在者——彼等固不能以此理由谓其本身为实在者,即不能在经验之进展以外,为独立自存之实在者。
除知觉及自此知觉至其他可能的知觉之经验的进展以外绝无实际授与吾人之事物。
盖现象纯为表象,其自身仅在知觉中为实在者,此种知觉只为经验的表象(即现象)之实在性而已。在吾人知觉现象之前,名此现象为实在的事物,其意义或为在经验之进展中吾人必遇及此种知觉,或则绝无意义可言。盖若吾人言及物自身,则吾人实能谓为离吾人感官及一切可能的经验之一切关系而自身独立存在者。但吾人此处所言者,仅为空间时间中之现象,此种现象非物自身所有之规定,仅吾人所有感性之规定耳。因之,在空间时间中之事物乃现象;非任何物自身,纯由表象所构成,此等表象若非在吾人内部中——盖即谓在知觉中——授与,则实无处可以遇及之。
感性的直观之能力,严格言之,仅为感受性,即在某种形态中被激动而伴随有表象之一种能力,至表象之相互关系,则为空间时间之纯粹直观(吾人感性之纯然方式),此等表象在其以空间时间中所有此种形态联结之,及依据经验之统一法则能规定之限度内,即名为对象。此等表象之“非感性的原因”,完全非吾人之所能知,故不能为吾人所直观之对象。盖此种对象不能在空间或时间中表现之(空间时间纯为感性的表象之条件),顾一离此种条件,则吾人不能思维有任何直观。吾人可名“普泛所谓现象之纯粹直悟的原因”为先验的对象,但纯为因此能有与“视为感受性之感性相对应”之某某事物故耳。
吾人能以吾人可能的知觉之全部范围及联结,归之于此先验的对象,且能谓此先验的对象先于一切经验而以自身授与者。但现象虽与先验的对象相应,并非以其自身授与,乃仅在此经验中授与吾人者,以其纯为表象故耳,此等表象乃知觉——仅在知觉依据经验统一之规律与其他知觉相联结之限度内——能标识其为一实在的对象者。故吾人能谓为过去时间之实在的事物,乃在经验之先验的对象中授与;但此等事物之为“我之对象及过去时间中之实在者”,则仅限于我依据经验的法则,对于我自身表现之为(或由历史之指导或由因果之迹象)“可能的知觉之追溯的系列”。(一言以蔽之,世界之进行过程)
引导吾人到达“为现在时间条件之过去时间系列”——但此种系列之能被表现为现实者,非在其自身,仅在联结于一可能的经验中耳。因之,在吾人自身存在以前无量时期中之一切事件,实际仅指“自现在之知觉还至规定此知觉之种种条件(就时间而言)”所有推展经验连锁之可能性而言耳。
故若我对于自身表现一切时间中一切空间中所有感官之“一切现实存在之对象”,我并不将此等对象设立在空间时间中一若先于经验而存在者。此种表象仅为吾人就其绝对完全所思维之可能的经验而已。盖以此等对象只不过表象而已,仅在此种可能的经验中始能授与吾人。谓此等对象之存在先于我之一切经验者,其意仅谓若自知觉出发,进展至此等对象所属之经验部分,则必当遇及之耳。至此种进展之经验的条件之原因(即决定吾人所将遇及之项目为何及我追溯至何种程度始能遇及之者)乃先验的,自必为我之所不能知者。但我并非论究此种先验的原因,所论究者仅为对象(盖即谓现象)所由以授与我之“经验中之进展规律”耳。且我或谓“在空间中之经验的进展中,我能见及较现今我所见最远距离之星尚有百倍之远之星”,抑或谓“此等星座以前虽无人见及之,以后或永无人见及之,但或能在宇宙中遇及之”云云,其结果乃无关重要之事。盖即假定此等星座所授与者为物自身与可能的经验无关,但此等事物之在于我,实等于无,即非对象(除包含于经验的追溯之系列中以外,不能成为我之对象)云云,仍为极真实者也。
仅在另一种类之关系中——当“此等现象将用之于绝对的全体之宇宙论的理念时,即在吾人论究超越可能的经验限界之问题时,——辨别“吾人所由以视此等感官对象为实在”
之形相,始成为重要,盖用以防免吾人误解经验的概念时所必然发生之欺妄的误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