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纯粹理性之建筑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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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纯粹理性批判 第三章 纯粹理性之建筑术

    我之所谓建筑术,乃指构成体系之技术而言。以系统的统一乃最初使通常知识跻于学问等级之事,即自知识之纯然集合构成一体系,故建筑术乃吾人知识中关于构成学问之学说,因而必然成为方法论之一部分。

    依据理性之立法的命令,吾人所有之纷歧知识不容纳为断片的,必须构成一体系。

    仅有如是,始能促进理性之主要目的。我之所谓体系,乃指杂多之知识在一理念下之统一而言。此种理念乃理性所提供之概念,即“一全体之方式”之概念——在“此种概念不仅先天的规定其所有杂多内容之范围,且亦决定其所有部分间相互应占位置”之限度内。故理性之学问的概念,包含与此种要求适合之“全体之目的及方式”。目的之统一(所有一切部分皆与此统一相关,且一切部分皆在此统一之理念中相互关联),能使吾人自“吾人所有知识之其他部分”决定是否有任何部分遗漏,以及阻止任何任意增加,或关于其全体之完成,阻止有“与先天的所决定之限界不相合”之任何不确定性。故全体乃一有机组织的统一体(articulatio)非一集合体(coacervatio)。此种统一体自内成长(perintussusceptionem由内摄取),非由外部的增加(Per appositionem由于附加)所致。

    故有类动物肉体,其成长非由新肢体之增加,乃由各肢体不变本有之比例日益增强,对于其所有之种种目的,更有效用耳。

    理念为使其实现,需要一图型,即需要其各部分所有构成分子之繁复,及一种秩序,此二者必须自其目的所阐明之原理先天的规定之。非依据理念即非就理性之终极目的所规划,乃经验的依据其偶有之目的(其数不能预知)所规划之图型,产生技术的统一;反之,自理念所创设之图型(其中之目的乃理性先天的所提出,非俟经验的授与之者)则用为建筑术的统一之基础。至吾人之所称为学问者——其图型必须与理念相合,包含纲领(Monogramma)及全体分为部分之区分,即先天的包含之,及包含此纲领及区分时,则必须以正确性及依据原理以与一切其他全体相区别——非就其繁复的构成分子之类似性,或为一切任意的外部目的起见偶然使用吾人之具体知识,以技术的形态构成之者,乃就其各部分之亲和性及此等部分之自“其由之始能构成一全体之唯一最高的内部的目的”

    而来,以建筑术的形态构成之也。

    无论何人,除彼具有以为基础之理念以外,决不企图建立学问。但在缔造学问时,图型乃至彼最初所与此学问之定义,罕能与彼之理念相合。盖此种理念深藏理性中,有类一胚种,其中各部分尚未发达,即在显微镜之观察下,亦仅约略认知之。是以因学问乃自某种普遍的利益之观点所规划者,故吾人不可依据其创立者对于此等学问之叙述以说明之而规定之,其说明规定应与理念相合,此种理念乃根据于理性自身,自吾人所已集合部分之自然的统一而来者也。盖吾人斯时将发见其创立者及其最近之后继者,皆在探索彼等永不能使其自身明晰之一种理念,因而彼等无力规定此学问之固有内容,以及其结构(系统的统一)限界等等。

    仅在吾人按“潜藏吾人心中之理念之暗示”,浪费无数时间,以杂乱情形收集材料以后,且实在吾人以技术的形态长期间集合材料以后,始使吾人能更明晰认知其理念,以建筑术的形态与理念相合规划一全体,此诚不幸之至。体系之构成,其情形颇似下等有机体,由于融合所集合之概念而偶然发生(generatio aequivoca),其初极不完全,渐次达于完成,但此等逐渐发达之体系皆具有其图型,在理性之纯然自行发展中,宛如一本源的胚种。故不仅每一体系结构与理念相合,且此等体系又皆有机的联结在一“人类知识之体系”中,有类全体之一部分,而容许有一种“人类总知识之建筑”,建筑此种人类总知识,就现时所集得材料之多,且能自古代体系之废墟中获得材料之点言之,不仅可能,且实非难事。在此处,吾人以完成吾人现有之业务为已足,即仅概述自纯粹理性所发生一切知识之建筑术之纲要;欲概述此等建筑术,则吾人将自吾人知识能力之共同根干分为二大支之点开始,此二大支之一即为理性。此处我之所谓理性,乃指高等知识能力之全部而言,因而以“理性的”与“经验的”相对立。

    我若抽去一切客观的所视为知识内容等物,则一切知识自主观的视之,或为历史的、或为理性的。历史的知识,乃接受所得之知识(cognitio ex datis);理性的知识,则由原理所得之知识(cog-nitio ex principiis)。授与吾人之知识即令为独创的,但具有此知识之人,所知者若仅为自外所授与彼者(此即授彼知识之方式),则不问其由直接经验或听闻而来,或由(如在通常知识之事例中)教导而来,在具有此种知识之个人而言,仍仅为历史的知识。故在习得(就此名词之严格意义而言)一种哲学体系(例如完尔夫哲学体系)之人,虽能以此种体系所有之原理、说明、证明及其全部学说之形式的区分,——深印在心,如示诸掌,实亦仅有完尔夫哲学之完全历史的知识耳。彼所知及所判断者,仅为所授之彼者。吾人若驳斥其一定义,则彼殆不知自何处更得其他定义。彼以他人之心意构成彼所有之心意,模仿能力之本身,实非生产的。易言之,彼之知识在彼非自理性发生,就客观言之,此虽亦由理性而来之知识,但就其主观的性格而言,则纯为历史的知识。彼充分体会此种知识而保有之;即彼已完全习得之,而纯为一生人之石膏模型。客观的合理之理性的知识(即最初唯在人类理性中发生之知识),其所以亦能主观的名之为理性的知识者,仅在此等知识自理性之普遍的源泉(即自原理)而来耳——此等源泉亦能自之发生批判,乃至自此源泉驳斥所习得者。

    自理性发生之一切知识,或自概念而来,或自构成概念而来。前者名为哲学的,后者名为数学的。我在先验方法论之第一章中,已论究此两种知识间之根本区别。如吾人适所言及知识能客观为哲学的而主观则为历史的,此在大多数之学徒及永不在出其学派以外终身甘为学徒之人皆如是。但数学的知识,则就其主观的性格及适如其所学习者之点而言,亦能视为自理性所发生之知识,因而关于数学,并无吾人在哲学知识中所设立之区别,此则大可注意者也。此由于教师所唯一能引取其知识之源泉,不在他处,唯在理性之基本的本有的原理中,因而学徒不能自任何其他源泉以得知识,且亦不能争论其是非,且此又由于理性在此处之使用,虽亦先天的,但仅具体的,即在“纯粹的因而无误”之直观中使用,排除一切幻相及误谬。故一切自理性发生之(先天的)学问中,唯有数学可以学习;哲学则除历史的以外,绝不能学习;至关于与理性有关之事项,则吾人至多学习哲学化而已。

    哲学乃一切哲学的知识之体系。吾人若以哲学指评衡“一切哲学化企图”之原型而言,又若此种原型为评衡各种主观的哲学(此种哲学之结构,往往分歧繁复而易于改变)

    之用,则此种哲学必须视为客观的哲学。所视为客观的之哲学,乃一可能的学问(非具体的存在)之纯然理念,但吾人由种种不同途径努力接近此种理念,直至最后发见为感性产物所掩蔽之唯一真实途径,以及迄今无成之心象能与此原型相类(在人力所能及之限度内)为止。非至此种时期,吾人不能学习哲学;盖哲学在何处,何人有哲学,吾人如何认知哲学?吾人仅能学习哲学化,即依据理性之普遍原理在“某种实际存在之哲学上企图”发挥理性之才能,但常保有“理性就此等原理所由来之源泉中,探讨、证实或驳斥此等原理之权利”。

    自来哲学之概念,纯为一种学究的形式概念,即专就其所视为学问之性格探索,因而其所见者仅在学问所专有之系统的统一,其结果不过知识之逻辑的完成一种“知识体系之概念”。但尚有哲学之另一概念,即世界概念(Conceptus cosmicus),此种概念常构成哲学名称之真实基础,尤其在此种概念之宛然人格化,及其原型在理想的哲学家中表现时为然。就此种观点而言,哲学乃一切知识与人类理性之基本目的(teleologiarationis humanae)相关之学问,哲学家非理性领域之技术家,其自身乃人类理性之立法者。在此种意义中,凡有人自称哲学家而自以为与“唯存于理念中之模型”相等者,实僭妄之至。

    数学家、自然哲学家、逻辑家等,不问前二者在理性的知识领域中,后二者尤其在哲学的知识领域中如何成功,实仅理性领域中之技术家而已。有一理想中所拟议之教师,以数学家等等应有之业务加之被等,用彼等为工具,以促进人类理性之基本目的。吾人所必须称之为哲学家者唯此人,唯以天壤间实际并无斯人,顾彼之立法之理念,则在一切人类所天赋之理性中皆可见及之,故吾人应完全与此种立法的理念相合,依据此种世界概念,自其基本的目的之立场更精密规定哲学关于系统的统一之所训示者。

    基本目的并非即最高目的;就理性对于完全系统的统一之要求而言,仅能以其中之一为最高目的。故基本目的或为终极目的,或为必然与前者联结而为前者方策之附属目的。前者实不外人之全部职分,论究此种目的之哲学,名为道德哲学。以道德哲学高出于理性所有一切其他职务,故古人之所谓哲学家,常特指道德家而言;即在今日,吾人由某种比拟,称“以理性自制之人”为哲学家,固不问其知识之如何浅狭也。

    人类理性之立法(哲学),有二大目标,即自然与自由,因而不仅包含自然法则,且亦包含道德法则,最初在两种不同之体系中表现此二者,终极则在唯一之哲学的体系中表现之。自然之哲学,论究一切所有之事物,道德之哲学则论究应有之事物。一切哲学或为纯粹理性所发生之知识,或由理性自经验的原理所获得之知识。前者名为纯粹哲学,后者名为经验哲学。

    纯粹理性之哲学,或为预备的,此乃就理性所有一切纯粹先天的知识,研讨理性之能力,名为批判,或为纯粹理性之体系,即“在系统的联结中,展示自纯粹理性所发生之哲学的知识之全体”(不问真与伪)之学问,此则名为玄学。顾玄学之名称,亦可加于纯粹哲学之全体(即批判亦包括在内),因而包括“一切能先天认知之事物”之检讨,以及“构成此种纯粹哲学知识体系之事物”之阐释——因之与理性之一切经验的数学的使用相区别。

    玄学分为纯粹理性思辨的使用之玄学,及实践的使用之玄学,因而或为自然玄学或为道德玄学。前者包含“纯自概念(因而数学除外)而来用于一切事物之理论知识中”之一切纯粹理性原理;后者包含先天的规定吾人一切行动及使之成为必然者之原理。顾道德乃应用于吾人所有“能完全先天的自原理而来之行动”之唯一法典。因之,道德玄学实际乃纯粹的道德哲学,并不以人类学或其他经验的条件为其基础。“玄学”之名称,就其严格意义言之,通常保留为“思辨的理性之去学”之用。但以纯粹的道德哲学实际构成“自纯粹理性而来之人类知识及哲学的知识特殊部门”之部分,故吾人应为道德哲学保留玄学之名称。顾吾人今则非论究此点,姑置之。

    按知识所有种类及其起源之不同,离析种种不同知识而使之得保持其不相混淆(此种混淆由于吾人使用此等知识时通常联结为一而起),实为至要之事。化学家在分析物体时,数学家在其特殊训练中之所为者,在哲学家应以更高之程度为之,于是彼始能在悟性之繁复使用中,正确规定属于各特殊种类知识之部分,及其特殊价值与影响。人类理性自其最初开始思维(毋宁谓之反省)以来,从不能废弃玄学;但又从未能以充分免除一切外来要素之方式获得玄学。此一种学问之理念,其渊源之古,实与思辨的人类理性同时;果有理性的存在者而不以学术方法或通俗方法思辨者乎?顾吾人所有知识之两种要素——在吾人所有力量中完全先天的得来之要素,及仅能自经验后天的得来之要素——从未能充分明晰区别,乃至并职业的思想家亦不能辨别明晰,是以彼等不能决定特种知识之分界,以致盘踞人类理性中如是之久如是之深之“学问之真实理念”,不能成立。

    当宣称玄学为“人类知识所有第一原理之学问”时,其意向所在,并非标识玄学为特殊种类之知识,仅以之为“就普遍性而言占某种优越地位之知识”,顾此点尚不足使此种知识与经验的知识相区别。盖在经验的原理中,吾人固能区别某种原理较其他原理更为普遍,因而其等级较高;但在各部分互相隶属之系列中(在此一系列中,吾人并不辨别何者完全先天的、何者仅为后天的所知),吾人应在何处划一界线,使最高或第一部分与较下之隶属部分相区别?如在计算年代时,吾人之能区别世界时期,仅在分之为第一世纪及以后等等之世纪,则吾人对之意将谓何?吾人应问:第五世纪、第十世纪等等,是否与第一世纪同属于世纪?于是我以同一之态度问:延扩之概念是否属于玄学?公等答以是。然则物体之概念是否亦如是?又答以是。然则液体之概念何如?则公等不胜其烦;盖若如是推进,则一切事物皆将属于玄学矣。故(在普遍下所有特殊之)纯然隶属阶段,不能决定学问之限界,极为明显;在今所考虑之事例中,唯规定种类及起源之完全不同始足决定其限界。但玄学之基本理念,尚在其他方面有所晦昧,此由于其显示与数学有某种类似性(以其为先天的知识故)而起。在二者皆属先天的起源之限度内,二者确有关系;但当忆及哲学知识与数学知识间之差异时(即一自概念而来,一则仅由构成概念以到达其先天的判断),吾人应认知其有种类上之决定的差异,此种差异固常感觉之,但从未能以明晰之标准阐明之耳。于是乃有此种情形,因哲学家并彼等所有学问之理念亦不能发展,致彼等在缔造其学问时,不能有确定之目的及安全之指导,因之,在此种任意所思之创业中,以彼不知应择之途径,致关于各人所自以为由其特殊途径所得之发见,常互相争执,其结果,彼等所有之学问,最初为局外人所轻视,终则即彼等自身亦轻视之矣。

    一切纯粹的先天知识,由于“此种知识所唯一能由以发生之特别知识能力,其自身具有一种特殊的统一;玄学乃以叙述此种系统的统一中之纯粹先天的知识为其事业”之哲学。“特别占有玄学名称即吾人所名为自然玄学及以先天的概念在每一所有事物(非应有之事物)之范围内,考虑每一事物”之思辨的部分,今分类如下。

    玄学就其狭义而言,由先验哲学及纯粹理性之自然学而成。前者在“其与普泛所谓对象有关而不顾及其能授与之对象之原理及概念”之体系中,仅论究悟性及理性(Ontologia本体论);后者论究自然即论究所与对象之总和(不问授与感官或授与其他种类之直观——吾人如愿用此名词),因而为自然学——虽仅为合理的。在此种合理的自然研究中之理性使用,或为物理的,或为超物理的,更以适当之名词言之,即或为内在的或为超经验的。前者论究所能在经验(具体的)中应用之自然知识,后者则论究超越一切经验之“经验对象之联结”。此种超经验的自然学、或以内的联结或以外的联结为其对象,但二者皆超越可能的经验。其论究内的联结者,乃自然全体之自然学,即先验的世界知识;其论究外的联结者,则为自然全体与“在自然之上之存在者”有关之自然学,盖即谓关于“神”之先验的知识。

    反之,内在的自然学,视自然为一切感官对象之总和,因而适如自然之所授与吾人者,唯与“自然所唯一能由以授与吾人”之先天的条件相合耳。故此等对象仅有两种。

    一、外感之对象及其总和,即物的自然。二、内感之对象即心,及与“吾人所有关于心之基本概念”相合之对象,即思维的自然。物的自然之玄学,名为物理学;以其必须仅包含关于物的自然之先天的知识之原理,故为合理的物理学。思维的自然之玄学,名为心理学,以同一理由应仅指心理学之合理的知识而言。

    于是玄学之全部体系由四种主要部分所成:(一)本体论;(二)合理的自然学;(三)

    合理的宇宙论;(四)合理的神学。其第二部分,即由纯粹理性所发展之自然学说,包含二分科,即合理的物理学(Pionalis)及合理的心理学(Psycionalis)。

    纯粹理性自身之哲学所本有之理念,制定此种区分,故此种区分与理性之基本目的相合而为建筑术的,非仅与偶然所观察之类似性相合而为技术的,即非漫无方针所创设者。因之,此种区分亦为不变的,而有立法的权威。但尚有某某数点,颇似可疑,且足以减弱吾人关于其主张正当之信念。

    第一、在此等对象授与吾人感官(即后天的授与吾人)之限度内,吾人如何能期待具有关于对象之先天的知识(以及玄学)?且如何能知事物之本性及先天的依据原理到达合理的自然学?其答复如是:吾人所取之经验者,除授与吾人以外感或内感之对象以外,不再需要其他任何事物。吾人由物质之纯然概念(不可入性无生命的延扩)以得外感对象,由思维的存在者之概念(在所谓“我思”之经验的内部表象中)以得内感对象。至其余等等,则在全部玄学的论究此等对象时,吾人必须废弃一切“意在为使吾人对于对象能有更进一步之判断、以任何其他更为特殊的经验加于此等概念上”之经验的原理。

    第二、吾人对于经验的心理学应以何种态度视之,此种心理学常要求在玄学中占有位置,且当吾人之时代,在以先天的方法期在玄学有所成就之事失望以后,关于玄学之进步,所期望于经验的心理学者甚大。我答以经验的心理学属于适切所谓(经验的)自然学说所属之范围,即属于应用哲学一方面,至此应用哲学之先天的原理则包含在纯粹哲学中;故纯粹哲学虽不可与应用哲学相混淆,但就此点而言,实互相密切联结。是以经验的心理学完全摈弃于玄学领域以外;此实在玄学之理念中已完全排除之矣。但按僧院派之旧习,吾人必须容许经验的心理学在玄学中占有某种位置(虽仅属枝叶地位),且自经济的动机而言,亦当如是,盖因经验的心理学尚未发达至能以其自身成为研究主题,但若完全摈弃之,或强以之安置于较其与玄学为邻,更不适宜之处,则以其尚属重要,又似不宜。经验的心理学特如一容许其久居家内之异乡人,直至其能在完全之人类学中设置其自身所有之居住区域(即属于经验的自然学说之附属品)为止,吾人当许其一时寄居也。

    概言之,以上种种即玄学之理念。最初所期待于玄学者较之所能合理要求者为大,玄学一时颇以种种愉快的预期自娱。但在证明此等期望为欺人以后,玄学遂为世人所蔑视。吾人所有批判之论证,就其全体而言,必已充分使读者确信,玄学虽不能为宗教之基础,但必能常继续为宗教之堡垒,且人类理性就其本质之为辩证的而言,绝不能废弃此种学问,盖玄学抑止理性,且以学问的完全确信的自知之明,以防阻“纵横无法之思辨的理性失其制裁,必然在道德以及宗教之领域内所犯之残毁荒芜之事”。故吾人确信玄学虽为“不就其性质判断学问,而仅就其偶有之效果判断之人”所淡漠轻蔑,但吾人必常复归玄学一若复归曾与仳离之爱人者然。盖在玄学中吾人论究基本目的——玄学必须不断从事此种目的,或努力如实洞察此等目的,或驳斥自以为已到达此等目的之人。

    仅有玄学(自然玄学及道德玄学二者,尤以“用为玄学之导论及准备”之尝试的自恃的理性批判)能适切构成所可称为哲学者(就哲学一名词之严格意义言之)。哲学所唯一首先从事者为智慧,哲学由学问之途径探索之,至学问之途径一旦跋涉以后,即绝不能荒芜而为荆棘所蔽,且不容有迷离彷徨者也。数学,自然科学,乃至吾人所有之经验的知识,其大部分虽为偶然的目的之工具,但其最后结果又为人类之必然的基本的目的之工具而有高尚价值。顾此等学问之能尽此后一种任务,仅借助于“由理性自纯然概念所得之知识”,此种知识吾人虽可任意名之,但其实则不过玄学耳。

    以此同一理由,玄学亦即人类理性圆满充足之发展。今姑置其与特殊目的联结视为学问所有之影响不论,玄学亦为一种不可或缺之训练。盖玄学在论究理性时,乃就其成为“某某学问所以可能及运用一切学问”之基础者等等要素及最高格率论究之。故就玄学为纯然思辨而言,谓其用以防止误谬,非用以扩大知识云云,并不伤及玄学之价值。

    反之,此实予玄学以尊严及权威,盖经玄学之检查,得以保持学术界之共同秩序、和谐以及福祉,而防阻多所尽力于学术界之人有忽视“最高目的,即一切人类之幸福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