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二 贞女诉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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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作梅作浔州太守,有和奸自尽一案,县详到府,文卷在案上,将批如详核转矣。

    其晚,幕友房中起大风,宛然一女子,立而不言,五更始去。幕友告太守,适太守奉调上省,谓其子曰:“汝胆大,今晚可至幕友房伺之。”晚间,公子遵父命,宿幕友书房。

    果如前风起,幕友又见此女,即告公子,而公子无见也,因大声问曰:“汝何为者?”女曰:“吾即几上案中人也,因拒奸至死。父母受贿,证成和奸,污我名节。曩诉之县,县亦受贿,不为申理,所以来此诉冤。”公子唯唯,即以共言写家信驰告太守。

    太守从省归,适经是县,因札致幕友,将原案发回本县。未几,县令来迎。

    太守不宿公馆,先往在隍庙行香,谓令曰:“吾访闻前奸案事有冤,信乎?”县据其父母口供,抗词请质。

    太守无奈何,即宿城隍庙中,传犯人及邻证人等于大殿后陪宿,阴伏人于殿后察之。

    至三更余,邻证等各自言语,有骂其父母之无良,怜其女之贞烈者,听者取笔书之。

    至天明,先盘诘邻证,取夜间所书示之,俱服。遂以强奸致死定案。旌其女入节孝祠。
    《子不语》贞女诉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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