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 钱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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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睢宁县丞钱某权知县事,其地向例:有路毙者,相验时地主出钱八千送官,便可结案。

    一日,某村来报:“有投河死者。”吏以前例告钱。钱往验尸无伤,命即掩埋。

    回公馆后,吏送进地主常例八千,钱将受矣,见钱用红绳穿系,色甚鲜华,不解其故,以问吏。

    吏曰:“地方家贫,无力出此,不得已,将一女卖与村邻为妾,得价二十四千。因系喜钱,故用红绳耳。”钱思此钱系逼迫而来,不忍滥受,即召其村人诘之,具以实告。

    乃并召其买妾者晓之曰:“我得人钱而逼之卖女,不仁也;汝乘其急而买其女,不义也。我决不受此钱,汝速退归此女。”其人唯唯。

    因问卖女者曰:“余钱尚存否?”曰:“都作衙门胥役使用矣。”钱命胥役追缴,则已彼此饮博,将钱分散。

    钱慨然顾买女者曰:“吾偿尔钱。”即命给发原数,令村人领女归家,此案遂结。

    无何,钱患背疽,昏迷于床。梦青衣人召至一处,殿宇巍峨。上座王者谓钱曰:“汝大数已尽,幸有一善事,足以抵偿,汝知之乎?”钱茫然不解,王者命判官查簿与观,则所载某年保全卖女一事也。

    判官奏曰:“此事功德甚大,例得延寿一纪,官至五品。”王首肯之,遂令青衣人送其还魂,疽遂霍然。

    钱自此一心行善,凡赈饥埋棺等事,悉捐资为之,官果氵存擢同知,而一纪之期已满,背疽又发,家人将理后事,而意尚迟疑,且慰钱曰:“公前有一善,寿尚可延,年来善行甚多,安知冥中不再为益算乎?”钱笑曰:“不然。昔之善无所为而为之也,故阴间重我;今之善,有所为而为之也,恐阴间未心重我。此番数尽,断不能逃。或者有心为善,终与有心为恶者不同,或者他生其有报乎?”不数日,疽溃而卒。